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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各條第一款規定曾任職務列等最高為特定之官等、職等主辦主計職務,其職務列等最高之定義,均包含各該條第一款所訂最高職務列等以上之主辦主計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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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