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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所稱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指未列有官等、職等之公營事業機構及軍事機關(構)、軍事學校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 前項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應以經中央主計機關納入管理者為限。 第一項公營事業機構中未列有官等、職等之交通事業機構主計職務,其相當官等、職等之對照,按各該機構組織法規所定,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相同職務之職務列等予以認定。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資位薪級,於採認其曾任主計職務年資時,應依前項認定之相當官等、職等範圍內,予以對照。如有高於所認定相當官等、職等之薪級年資,依前項所認定相當官等、職等之最高職務列等予以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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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