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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所置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為綜理各該機關歲計、會計或統計業務之主辦人員。 中央機關統計業務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指派人員兼辦者,辦理該機關統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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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