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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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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辦理程序,應由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依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擬訂,並會商各該所在機關長官後,逐層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必要時,並得分級授權核定。 前項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訂有編制表者,該機關主計機構員額編制應送銓敘部備查,但其職務任職人員屬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除交通事業機構外,無須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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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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