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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 第23條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第23條
第 三 章 先租後售
住宅出售後,出售機關應輔導社區住戶依相關規定辦理社區管理維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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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先租後售」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出租住宅之承租人未參與重建、重購及本人或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於其租…
第18條
出租住宅之承租人申請承購出租住宅者,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及身分…
第19條
出租住宅屬第四條第一款情形者,其住宅及基地之出售價格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照取得成本及鄰近…
第20條
住宅出售機關辦理出售時,應通知承購人依規定期限繳納定金、配合款與相關費用,並簽訂買賣契約及貸…
第21條
符合中央銀行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貸款申貸資格之住宅承購人申辦該貸款時,其擔保品…
第22條
住宅承購人辦竣承購手續後,出售機關應會同承購人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辦理前…
← 第22條
看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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