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規範了在九二一地震災區內,臨時住宅的拆除或遷移須召開住戶大會的程序和相關作業,以確保災民權益和推動災區重建。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4-30・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九二一震災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
,於居住期間內,為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前,應通知該臨時住宅依九二一
震災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住戶。
前項主任委員於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召開住戶大會;屆期
未召開者,各級政府、公益社團或住戶得申請當地縣 (市) 政府指定召集
人召集之。
當地縣 (市) 政府得依職權或申請,更換前項之指定召集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住戶大會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住戶
。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住戶大會對臨時住宅之拆除或遷移之決議,應有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住戶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每一住戶有一表決權。
住戶因故無法出席住戶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住戶代理出席。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住戶大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
後十五日內送達各住戶及該臨時住宅所屬之政府或公益社團,並公告及報
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轉縣 (市) 政府備查。
前項會議紀錄,應連同出席住戶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由管理委
員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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