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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所定公告,應於管理委員會所設公告欄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 臨時住宅主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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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