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 第5條

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第5條

住戶大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 後十五日內送達各住戶及該臨時住宅所屬之政府或公益社團,並公告及報 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轉縣 (市) 政府備查。 前項會議紀錄,應連同出席住戶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由管理委 員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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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