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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 第4條

住戶大會對臨時住宅之拆除或遷移之決議,應有住戶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住戶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每一住戶有一表決權。 住戶因故無法出席住戶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住戶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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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