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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調查、分析災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針對各地區人力需求辦理 職業訓練,以促使災區民眾就地就業。 前項職業訓練之規劃,應考量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之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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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