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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災區業者復業、轉業能力並增加企業競爭力,得補助 災區事業機構或相關團體、學校辦理從業人員進修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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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