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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22條

辦理受災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訓練機構,應於各班次學員結訓前,與事業機 構及相關單位、團體連繫,安排學員就業。學員於結訓後,仍未能就業者 ,應依其志願工作地點,編造學員名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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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