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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21條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受災失業者,向 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無適當就業機會者,得依規定申請 核發職業訓練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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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