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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災區民眾就業,得補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 由其委託當地學校、學術研究專業機構、勞資團體、職業訓練機構等辦理 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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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