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第15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15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因震災重建,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辦理禁 建時,得免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上級政府核定。但應由各該 直轄市、縣 (市) 災後重建委員會審議。 前項禁建命令於公布後,應送上級政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