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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57條

建築物因震災毀損,其建造、使用及拆除之管理程序得以簡化,不受建築 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有關建築物非經申請許可並取得執照不得建造、 使用或拆除等規定之限制,其簡化規定,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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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