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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60條

水利主管機關執行因震災致水道防護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復,得逕行變更 其水道治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 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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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