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 第61條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61條

各級政府機關興建或經其核准興建受災戶臨時住宅、重建社區、重建災區 交通、教育及其他公共工程、採取重建所需砂石、或設置土石方資源堆置 處理場,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 ,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 同同級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核及監督。
AI 白話解釋
← 第60條看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全文第6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