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 第33條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3條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及轉口許可,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