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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37條

第 五 章 附則
從事學術或技術研究、研發而有輸入或輸出事業廢棄物樣品必要者,得由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設備商、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以專案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輸入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貨品進口同意書申請書。 二、有害廢棄物應檢附輸出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該有害廢棄物輸出之文件或輸出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學術團體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 四、廢棄物來源及確認其性質之說明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出具廢棄物檢測報告。 五、由輸出國至本國之運輸流程。 六、國內機構處理方式說明。 七、廢棄物專案輸入計畫: (一)研究、研發之目的。 (二)需專案申請之特別理由。 (三)研究、研發方式說明。 (四)研究、研發後廢棄物及衍生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方式及流向。 (五)雙方合作契約文件。 八、切結書(附件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第一項之輸出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貨品出口同意書申請書。 二、有害廢棄物應檢附接受國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該廢棄物輸入之同意文件或輸入不予管制之證明文件。 三、接受者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 四、廢棄物來源及確認其性質之說明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出具廢棄物檢測報告。 五、由本國至接受國之運輸流程。 六、接受國機構處理方式說明。 七、廢棄物專案輸出計畫: (一)研究、研發之目的。 (二)需專案申請之特別理由。 (三)研究、研發方式說明。 (四)研究、研發後廢棄物及衍生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方式及流向。 八、切結書(附件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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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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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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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