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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 第11條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事業廢水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第九條
第四款海域生態環境調查報告書,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 海洋物理:包括海流、潮汐、波浪、漂流、水溫。 二 海洋化學:包括一般環境水質項目、排放水質相關之重金屬、農藥 及其他有毒物質。 三 海洋生物:生物種類與數量及漁業資源利用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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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合於或處理後合於左列規定者,始得以管線排放於海洋。一符合以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標準。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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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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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第九條第五款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應包括採樣頻率及監測項目。
第13條
管線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第14條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開始使用管線後,應依原定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按…
第15條
管線開始使用後,應將每日排放之水量及水質加以測定,其紀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16條
管線之廢止,應自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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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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