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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7條

管線排放口之位置不得設於左列海域中: 一 軍、商港區範圍內之水域。 二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不得排放之水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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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