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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 第9條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三 章 事業廢水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申請設置或變更管線,應檢具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工程計畫。 三 埋設管線及排放口位置之平面圖、縱剖圖與說明書。 四 廢水排放前之海域生態環境調查報告書。 五 廢水排放之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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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11條
第九條第四款海域生態環境調查報告書,應包括左列項目:一海洋物理:包括海流、潮汐、波浪、漂流、…
第12條
第九條第五款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應包括採樣頻率及監測項目。
「事業廢水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的其他條文
第6條
事業廢水合於或處理後合於左列規定者,始得以管線排放於海洋。一符合以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標準。二最…
第7條
管線排放口之位置不得設於左列海域中:一軍、商港區範圍內之水域。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不得排放之…
第8條
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管線係經由軍、商港區範圍內離岸…
第10條
前條第二款工程計畫書應包括左列項目:一排放事業廢水之水質及水量。二排放事業廢水之管線設施及其…
第11條
第九條第四款海域生態環境調查報告書,應包括左列項目:一海洋物理:包括海流、潮汐、波浪、漂流、…
第12條
第九條第五款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應包括採樣頻率及監測項目。
第13條
管線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第14條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開始使用管線後,應依原定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按…
第15條
管線開始使用後,應將每日排放之水量及水質加以測定,其紀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16條
管線之廢止,應自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 第8條
看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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