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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三 章 事業廢水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
事業廢水合於或處理後合於左列規定者,始得以管線排放於海洋。 一 符合以管線排放於海洋之標準。 二 最初稀釋率達一百倍以上。 前項第一款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最初稀釋率,係指廢水自放流擴散管放流進入海洋中, 當廢水由排放口上升達平衡狀況時,其與週遭海水混合之平均稀釋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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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管線排放口之位置不得設於左列海域中:一軍、商港區範圍內之水域。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不得排放之…第8條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管線係經由軍、商港區範圍內離岸…第9條申請設置或變更管線,應檢具左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工程計畫。三埋設管線及排放口位置之平面圖、縱…第10條前條第二款工程計畫書應包括左列項目:一排放事業廢水之水質及水量。二排放事業廢水之管線設施及其…第11條第九條第四款海域生態環境調查報告書,應包括左列項目:一海洋物理:包括海流、潮汐、波浪、漂流、…第12條第九條第五款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應包括採樣頻率及監測項目。第13條管線設置或變更完成後,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第14條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開始使用管線後,應依原定海域環境監測計畫書進行監測,並按…第15條管線開始使用後,應將每日排放之水量及水質加以測定,其紀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第16條管線之廢止,應自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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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