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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 第47條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47條
第 十一 章 附則
本辦法所定申請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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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6條
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各項申請,其審核時間規定如下:一、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
第48條
既設事業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個月內,完成改善…
第49條
為遵行本辦法規定,需進行工程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或相關規定公告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工程計…
第50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第51條
事業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或變更核准內容者,得與依本…
第52條
第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污水下水道系統準用之。
第5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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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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