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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50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具申請 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許可文件。 前項許可,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 及審查結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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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