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 第49條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49條

為遵行本辦法規定,需進行工程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或相關規定公告後三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工程計畫書,由主管機關核給相當工程執行期限 。其於工程執行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工程執行有關之事項,暫不適用 本辦法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48條看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全文第5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