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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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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46條
第 十一 章 附則
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各項申請,其審核時間規定如下: 一、應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檢具之文件齊備者,應於十四日內完成審查。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總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二日。 因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或技術複雜,主管機關於通知事業後,得延長審查 期間;延長期間以十四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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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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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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