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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3條

爆炸物管理員訓練之參訓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年齡未逾五十五歲之成年人。 二、無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前項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參訓人員,應由主管機關、工程委辦單位、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並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學歷證明。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記事內容之文件。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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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