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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第9條

爆炸物管理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獎勵: 一、對主辦業務提出具體重大興革改進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適時消弭意外事故,或於災害發生時,處置適當,避免災害發生嚴重損害。 三、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技術,經採用確有價值。 四、恪盡職守,爆炸物管理良好,著有功績。 五、對爆炸物災害之救護,處置適當,減少生命財產損失。 六、搶救爆炸物災害,奮不顧身。 七、其他對爆炸物之管理,有重大貢獻並有具體事實。 前項獎勵得由主管機關、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推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遴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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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