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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8條

在爆炸物製造廠、火藥庫或使用場所,不得吸菸、使用火源或擅自攜入易燃性、著火性物質。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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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