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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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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9條
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對於爆炸物之包裝,應於容器外部明確記載爆炸物名稱、製造日期、批號、重量或數量、圖示、主要成分、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搬運注意事項及燃燒或爆炸危險之標示;容器內部須附物質安全資料表及說明書,註明爆炸物儲存年限及安全注意事項;條狀之炸藥,應註明批號。 爆炸物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合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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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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