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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7條

第 五 章 安全管理
爆炸物管理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物管理員請假時,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四日以上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十日以上時,應遴用規定資格之人代理,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爆炸物管理員離職時,遴用單位負責人應即指定適當之人代理,於三十日內遴用規定資格之人接替,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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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