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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2條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評量規定、成績計算方式,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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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