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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9條

符合第五條第六條參訓資格條件人員,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致應列入而不及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事由者外,得經各事業機關(構)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後,於下次舉辦時直接調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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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