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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4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於該次訓練班期結訓二年度後再舉辦訓練時,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參加本訓練: 一、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二、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經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者。 受訓人員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事,經廢止其受訓資格者,得於該次班期結訓五年度後,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參加本訓練。 受訓人員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經廢止其受訓資格者,得於該次班期結訓八年度後,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參加本訓練。 依前三項規定再參加本訓練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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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