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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3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保留受訓資格,並經服務機關(構)函報交通部後,於下次舉辦訓練時直接調訓: 一、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向交通部申請延訓,並經同意者。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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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