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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甄審會依下列規定分別組織之: 一、交通部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之: (一)考選部一人。 (二)銓敘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一人。 (四)交通部五人至七人。 二、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 甄審會辦事人員,分別由交通部或該事業機構之人事單位派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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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