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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甄審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如須提付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決議票應密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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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