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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11條

民國七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 績法施行後轉任人員,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後,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復 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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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