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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指其組織法規中定有簡薦委任官等及職等 或相當簡薦委任官等及職等,經交通部會同銓敘部認定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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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