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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3條

交通事業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以經依交通事業人員 任用條例審定資位,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程 度確屬相當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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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