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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8條

交通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 職務時,仍應重新審查其資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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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