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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6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適用本辦法審定,其已具有相當職務 一年以上者,應予實授;未滿一年者,得以轉任前相當職務之年資合併計 算,期滿予以實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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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