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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 第7條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至年終未滿一年者,得以轉任前經審 定相當該職等資位之職務合併計算,予以考績 (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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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