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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間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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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