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9條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檢具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如附表三)及試驗計畫,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並得以試驗結果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 前項試驗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試驗數量及試驗期間。 二、再利用技術原理、設施及設備。 三、試驗方法、程序及步驟。 四、清除及再利用污染防治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