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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規範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的用人費待遇支給標準與相關規定,目的是確保人員待遇合理且有明確的支付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07-31・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待遇,依據「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及本辦 法之規定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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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應於籌劃年度預算以前,擬定其年度合理之用人費率,報 請交通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計算其年度用人費支 付限額。 用人費包括之項目、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計算方法,由本部會商行 政院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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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待遇之計算標準,由本部按薪級 (底薪 ) 、資位、職務,在其用人費支付限額內定之,但最高標準應報請行政院 核定。 各機構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及稀少性,在前項用人費支付限額內,訂 定加給辦法,報請本部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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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交通事業總機構首長之待遇,由本部按其底薪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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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交通事業除總機構首長外,其餘人員均停止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 各項津貼及供應制給與,並應同時取銷。其現已配住公家宿舍未收回者, 應扣收使用費,其標準另定之,所扣款項,以營業外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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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待遇,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人 費有結餘,得按員工服務績效之貢獻發給工作獎金。 工作獎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者,其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二個 月薪給為度;達成部分盈餘之事業,按達成部分盈餘之比例計算,其公式 為:工作獎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實績者 ,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獎金發給辦法,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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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屆至年度決算,除因人力不可抗拒或經營所不能控制之原 因者外,其未能達成預定營運目標者,以及用人費實際支出超過當年用人 費支付限額者,應課總機構首長以嚴重責任。其經費超支部分,由本部及 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商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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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實施單位及日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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