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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第2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應於籌劃年度預算以前,擬定其年度合理之用人費率,報 請交通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轉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計算其年度用人費支 付限額。 用人費包括之項目、用人費率及用人費支付限額計算方法,由本部會商行 政院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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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