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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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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第7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屆至年度決算,除因人力不可抗拒或經營所不能控制之原 因者外,其未能達成預定營運目標者,以及用人費實際支出超過當年用人 費支付限額者,應課總機構首長以嚴重責任。其經費超支部分,由本部及 行政院主計處、人事行政局商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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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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